嚴懲“李鬼”護一粒米香飄一座城
伴隨著轟鳴的機械聲,田地里泥浪滾滾。“立夏”節氣剛過,農機手們駕駛著拖拉機在天津市津南區綠色生態屏障咸水沽灣小站稻種植區縱橫馳騁、平整稻田。
站在田間地頭,望著這一派繁忙的景象,津南區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助理武振華扭頭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在法檢兩院的合力守護下,種植戶不用擔心再被冒名頂替,可以安心生產小站稻了。”
小站稻源于宋遼、成名于清,因清末將領周盛傳在小站練兵屯田種稻而得名。1999年,小站稻成為全國第一個糧食作物地域性證明商標。
“用小站稻燜出的米飯,上面一層油脂,吃起來香得很。”在天津人的記憶里,小站稻代表著幸福和甜蜜。
2023年12月,一種變了味道的“小站稻”悄然出現在某電商平臺,有“李鬼”擅自生產銷售帶有“小站稻”標識的大米,嚴重侵犯了小站稻品牌合法權益。
獲悉上述線索后,津南區檢察院主動靠前服務,與小站稻商標權屬單位津南區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津南區農服中心)取得聯系。
“我們在服務的同時,也注重檢察機關履職的正當性。”武振華介紹說,該院審查了津南區農服中心系第1299949號“小站稻xiaozhandao及圖”商標所有權人的所有資料,還了解到小站稻于2020年獲農業農村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
“上述材料充分說明小站稻地理標志具有典型的公共產品特征,蘊含著社會公共利益,屬于公共利益保護范疇。”津南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副主任王丹介紹說,實施保護對于增強區域文化傳承、促進產業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鑒于河西區人民法院統一管轄河西區、津南區等范圍內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現實情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津南區檢察院負責該案并支持起訴。
2024年4月,一場由津南區檢察院與區農服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召開。
“今天咱們坐在一起,就是要了解一下現階段涉小站稻商標侵權的情況,便于我們有針對性地提供幫助。”案件承辦檢察官徐純厚開門見山地說。
津南區農服中心工作人員董振宇搭話:“有專業人員的介入,我們與‘李鬼’打交道的底氣就更足了。”
溝通交流中,雙方就證據固定、法律適用、賠償標準等達成協作方向。“為妥善辦理案件,我們還多次與津南區農服中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溝通,對證據材料進行會商研判,提供法律咨詢。”武振華介紹說。
調查發現,天津某農業公司、天津某養生公司等五家公司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帶有小站稻標識的大米。該稻米包裝袋正、反面明顯位置均突出使用小站稻標識,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侵犯了津南區農服中心的商標專用權,截至侵權行為被發現時,共銷售侵權產品828件。
此后,津南區農服中心向河西區人民法院起訴天津某農業公司等被告侵犯小站稻商標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給予經濟賠償。
受理案件后,河西區法院就地理標志保護及支持起訴問題與河西區檢察院、津南區檢察院召開聯席會議,三方就證明商標的侵權認定標準、民事支持起訴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交流探討,并就地理標志保護達成共識。
同年6月19日,河西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民事案件。
庭審期間,河西區法院重點就小站稻商標的歷史發展及權利范圍進行事實調查,并增設法庭教育環節,向侵權人宣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政策、侵權行為對權利人商標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希望被告以本案為鑒,依法使用小站稻地理標志,誠信經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自覺增強法律意識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法庭教育環節,檢察官囑托道。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達成調解意見: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這有效避免了商標‘搭便車’行為。”河西區法院民二庭法官馬為一表示,作為天津市首例知識產權民事支持起訴案件,本案是法檢合力守護小站稻金字招牌的生動實踐,有助于品牌強農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案件雖然結束,但是天津法檢兩院的服務并未終止。
為更好保護小站稻這一知名品牌,形成地理標志保護合力,津南區檢察院與公安、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單位簽署《關于強化“小站稻”地理標志協同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就案件線索移送、信息共享、會商研判、重大情況通報等方面建立協同機制;河西區法院以審理案件為契機,明確地理標志的認定范圍、證明商標受侵權的認定標準、民事支持起訴的法律適用等問題,為高標準解決相關爭議提供了高效方案。
一粒米香飄一座城,在司法機關的守護下,小站稻也在創新與傳承中煥發新生。(張馳 范瑞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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